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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核心要义

    发布日期:2022-12-14

    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实质上是要把宪法制度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效能。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以宪法引领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党领导人民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的制度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决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我们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宪法长期执政、全面领导、治理国家,而决不是要否定和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要的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动摇。这事实上指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

    把宪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活动准则

    把宪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活动准则,这是“依宪”的本义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尤其是“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其基本要求包括:一是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在宪法规范和宪法精神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确立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将恪守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为全社会树立维护宪法权威的榜样。三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接受合宪性审查,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法撤销和纠正。

    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实质上是要把宪法制度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效能。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以宪法引领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促进相关制度更加科学、协同、规范;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通过宪法蕴含的治理标准和治理工具来提高制度的执行能力。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逐步实现了国家治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我国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的法律地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题中要义。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要求,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塑造安全、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要重视宪法和党章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融贯衔接,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民主的法制载体,是人民权利的根本宪章。因而,“人民”构成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目的。

    必须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原创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我国宪法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制度成果,也是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保障,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相互蕴含、相互促进的关系。

    必须秉持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崇高价值,切实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而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以“共同富裕”为显著特征的社会公平正义。因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不断地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体系,使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并通过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最重要的是坚持、巩固、完善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通过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优势,夯实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前提下,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守正创新,加快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依据宪法制度体系,从实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转化为宪法法律。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使各项制度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践效能,推动“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的有效衔接、相互促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键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也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要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成功开辟、坚持、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并将其铭记在我国宪法序言和各项规定中。

    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既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引领,也需要以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基础。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总抓手,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为总体框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通过合宪性审查全覆盖的工作机制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个部分和环节始终建立在宪法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

    要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创新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全社会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人权法治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在宪法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具体展开,是我国宪法精神滋养法治体系而生成的法治中国样态。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本网编辑:程芳)